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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文件中“所述”之类的援引词的一些看法

作者:敬川 来源: 时间:2020-08-21 点击次数:6315


 

        专利的英文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英国议会在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是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规。

       对于中国而言,专利其实是一种舶来品。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国曾派遣多人赴当时的联邦德国进行学习。因此,时至今日,虽然我国专利法已进行了三次修正,但依然留存有许多德国与欧洲专利制度的影子,这也直接导致中国的专利代理师最初接触到的专利文件撰写方式,来自于原本西方文字撰写的专利文件。

       一、西方文字撰写的方式、特点

       使用冠词是西方印欧语系的一个显著特征,以英语为例,包括不定冠词“a/an”与定冠词“the”,通常放置于名词之前。具体到专利文件中,通常的英文专利的权利要求形式如下:

       1.A device for XX, characterized in that, comprising … a technical feature.

       2. A device accorDing to claim 1 in which … the/said technical feature.

       直译为中文如下:

       1.一种XX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技术特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设备,其中,…所述技术特征。

       可以看到,在中文翻译中,出现了两处“所述”,其分别对应英文中的“a”、“the/said”。也就是说,可以从英语的不定冠词与定冠词之间的关系去理解中文专利中的“所述”。

       二、中国专利文件中的援引词

        目前大多数中国专利代理师在撰写专利文件时,通常会在第二次出现的术语之前用“所述”、“所述的”、“前述”、“上述”或者“该”等援引词去限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并未对援引词的写法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从《专利审查指南(2010)》列举的例子和众多的国内专利文件中的表述来看,这种写法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

       三、专利文件中是否有必要使用援引词

       有代理师认为:在英文原文中,一方面,“所述”对应的定冠词因为语法规定而不可或缺,另一方面,也确实可以起到辅助检查的作用。故在翻译时,需要遵从这一语言规则。另外,在某些情况下,“the”可能会有其他用法,为了明确指代关系,有时也会用“said”代替“the”,但二者在此种情况的含义是相同的,均表示其限定的技术特征不是第一次出现。“said”是“say”的过去分词形式,翻译为“所述”是非常准确与精炼的,既然含义相同,在将“said”翻译为“所述”后,与之相应的本不需被翻译的定冠词“the”也被翻译为“所述”。因此,在撰写中文专利文件时所有不是第一次出现的技术特征前都必须要加上“所述”一词,否则就是不严谨。在成为国外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基础文件时,没有上述援引词就无法与国际撰写方式同步。

       另有代理师认为:中文专利文件中,多个“所述”会使全文看起来显得冗长,读起来也非常拗口,且专利文件中同一附图标记已经能够解释两个技术特征为同样的技术特征,因此中文专利文件中不应使用“所述”之类的援引词。

       四、援引词的使用

       专利文件中“所述”之类的援引词是对前面提及的技术特征进行指代,以示此技术特征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另外,在技术特征较多时,使用援引词的标示作用也可以方便代理师和审查员查找专利文件中所有相同的技术特征。

       但对于专利文件的撰写主要还是应当遵循“清楚”、“简要”原则;由于中文所属汉藏语系与英语所属印欧语系差异较大,中国专利代理师在撰写中文专利文件时还是应当遵循中文语法,不能因为要作为国外专利申请的优选权基础文件就在再次出现的技术特征前都加上“所述”之类的援引词,因为作为国外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基础文件进行翻译时,根据需要补充上符合外语语境的冠词即可,这并不违背PCT条约第28或41条的规定。

       又因为“所述”之类的援引词对于思维的指引、聚焦作用还是很明显的,也更清楚地指明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就是其引用权利要求中已经提及的技术特征,从形式上也使得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权利要求之间的联系更紧密。因此,中国专利代理师在撰写中文专利文件过程中,可以在每句开头的再次出现特征之前可以加上援引词进行援引,用于衔接上一句,在一句话中间的再次出现的技术特征前就不必加援引词了。

       另外,当某一技术特征在专利文件中第二次出现位置与第一次出现位置相隔较远时,无法通过 “就近解释”认定其为同一技术特征,此时就有必要用“所述”之类的援引词进行指代。

       以上对援引词的分析希望同行进行探讨,以撰写出更好的专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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