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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关系与发明创造的奖酬

作者:郑莉媛 来源: 时间:2023-04-19 点击次数:1367


 


劳动人事关系对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的支付有哪些影响?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一下发明创造奖酬的相关知识。

相关法律条款

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条款规定的奖励义务有两个必要条件:1、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2、该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方式有两种类型:1、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完成本职工作。根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确定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即“本职工作”。在完成本职工作的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如程序员A的本职工作是某app的开发,单位临时或在某一段时间内安排A完成某浏览器的开发、某装置的结构设计均属于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产生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判断单位是否分配给工作人员其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任务,应当有明确、具体的依据,例如有关书面通知、办理有关手续等。

3)离开原单位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工作。发明创造是复杂的智力劳动,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需要历经一个过程,离开一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往往熟知原单位的业务并积累了与之相关的知识和经验,这些人在离开原单位后的一段时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往往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密切关联,为了均衡雇员与原单位的合法权益,规定离开原单位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仍是职务发明创造。“离开原单位”包括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

第二种类型并非由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是出于主动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且完成该发明创造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是指发明人隶属单位、借入单位、聘用单位、实习单位,发明人、设计人工作任务上受这些单位支配和管理,即发明人、设计人与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如果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即对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是完成发明创造不可缺少或不可替代的,少量的利用或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性帮助的利用不属于主要利用。

除了上述两种类型外,还需注意发明创造的完成地是中国境内。                      

发明创造的常见类型及对应的奖酬

1、委托开发

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的,由受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被授权后,受托方对其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负有奖酬支付义务;委托方不享有专利权,也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支付。

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时,由委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被授权后,受托方不享有专利权,因此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支付;委托方虽享有专利权,但发明人、设计人与委托方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因此也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支付。

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的,专利被授权后,受托方作为共有专利权人,应根据其专利获利支付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委托方虽享有专利权,但发明人、设计人与委托方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因此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支付。

2、合作开发

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或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各合作方共有的,专利被授权后,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要求所属单位支付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但不能要求共有专利权的其他单位向其支付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

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如果专利权共有一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获得的许可费,该许可费首先应当在专利共有人之间分配,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在其所在单位分得的许可费中主张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

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一方所有的,享有专利权的一方对其所在单位的发明人、设计人负有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义务,但没有向非本单位职工的发明人、设计人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义务;其他各方因不享有专利权,因此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支付。

3、转让与出资

为了简化情形,转让与出资均是在职务发明创造的基础上进行说明。

1)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后未获得专利权,则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支付。

专利申请权转让后获得专利权,则转让单位应向其发明人、设计人发放奖励,根据转让产生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专利权转让,因根据转让产生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2)专利权出资

专利权出资,因根据转让产生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案例分析

此时再看文章开始时提出的问题“劳动人事关系对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的支付有哪些影响?”答案应该是很明确的:若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则不适用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若满足职务发明创造,则劳动人事关系的终止不影响奖励和报酬的支付。此时的发明创造包括两种情况:1、完成发明创造后劳动人事关系终止;2、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王*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正好体现了第一种情况。



此外,在满足职务发明创造的基础上,转让专利申请权(后面专利获得授权)、转让专利权、以专利权出资也应该给以发明人、设计人报酬;转让专利申请权后未获得授权,则不适用专利法第十五条。上述裁定书中对此也有体现。



小结

总结一下,发明创造的奖酬是针对职务发明创造,只有满足职务发明创造这一必要条件,才具有获得专利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奖励、报酬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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