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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文件中“相同或相似技术特征”的处理方法

作者:杜其 来源: 时间:2023-04-17 点击次数:1857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创造性判断通常采用《专利审查指南》给出的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的方法,即三步法,具体为: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审查员在评判发明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需要具备有说服力的现有技术证明材料,即对比文件。一般来讲,审查员首先选择一篇与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将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文件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得到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发明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接下来审查员会对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进行举证,陈述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的理由。在对区别技术特征进行举证的过程中,通常会选择包含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同或相似技术特征的对比文件进行举证陈述。若对比文件包含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则很容易就能找到相关陈述点证明该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或者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从而影响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申请人针对对比文件公开的相同或相似技术特征,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处理答复。

第一,从技术特征的作用出发,判断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相同技术特征与本申请对应的区别技术特征作用是否相同。在判断技术特征作用是否相同时,不能仅考虑技术特征本身的作用,应当从整体上考虑技术特征在所保护的方案中达到的技术作用。

第二,从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出发,判断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相同技术特征与本申请对应的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否相同。在判断技术效果是否相同时,不能仅考虑技术特征本身带来的技术效果,应当从整体上考虑技术特征在所保护的方案中带来的技术效果。

具体的,以答复审查意见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举例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当得到业务服务器的响应时,代理网关生成一个全局唯一序列,记为 UUID ,以 UUID =“ XXXXXX ”键值存入响应头 cookie 和内存中,同时在响应体中嵌入“退出”的链接的脚本语言,去除原始退出链接;已经通过认证的用户再次访问时,请求中带有 UUID=“ XXXXXX ”键值的 cookie ;代理服务器在内存中查找 UUID =“ XXXXXX ”,如果找到,则将请求代理到业务服务器,得到业务服务器的响应,将 UUID =“ XXXXXX ”键值存入响应头 cookie ,同时在响应体中嵌入“退出”的链接;如果没有找到,返回认证界面,进入步骤 1 ;当用户点击“退出”链接时,带有 UUID=“ XXXXXX ”键值的 cookie 被发送到代理服务器,代理服务器清除内存中的相应值,当用户再次访问时,进入步骤 6 。

审查员在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进行举证陈述时认为,对比文件“一种基于反向代理的企业信息系统认证和访问”,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用cookie保存信息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技术手段的情况,代理师从作用及效果两方面进行如下答复。

结合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使用cookie的相关技术手段可知,对比文件将登录的用户名以及密码保存到Cookie中,下一次访问时就会自动识别认证,不需要在重复登录,其作用是常规的存储用户名以及密码,提高访问的效率。然而此方案中Cookie是保存在本地客户端硬盘中,若是多个用户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客户端时,就可以通过Cookie获取其他用户的信息,因此用户信息就会泄露,无法避免个人或企业的信息被非法访问。

本发明专利申请全局唯一序列UUID是与认证用户匹配的,当认证用户再次访问时,会对UUID进行验证,若没有或验证不通过,则会返回认证界面,同时本申请在响应体中嵌入“退出”的链接的脚本语言,去除原始退出链接,当用户点击“退出”链接时,代理服务器将会清除UUID的值,因此即使通过Cookie,其他人也无法获取与用户对应的唯一序列。

并且本申请采用动态口令+全局唯一序列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将用户信息保存在Cookie中,客户端仍是以原弱密码访问服务器,当得到业务服务器的响应时,代理网关生成一个全局唯一序列,将全局唯一序列保存在Cookie中,下次访问验证全局唯一序列,因此本申请极大地提高了访问的安全性,解决了在弱口令访问服务器时,个人或企业的信息存在着被非法访问风险的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对比文件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特征,但该相同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及效果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及效果明显不同。因此不能认同审查员所述的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使用cookie保存信息的技术手段。

通过以上技术方案的作用、效果两方面的答复,本申请获得了发明专利授权。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手段时,分析该相同或者相似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以及本申请的作用及效果,找出其不同的作用与效果,说服审查员认为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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