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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不清楚的两种情况及其处理

作者:张艳 来源: 时间:2023-05-16 点击次数:2663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尺度收紧,在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意见占比增加。《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下面就两种目前常见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不清楚的情况进行介绍,并给出相应的规避处理方法。

      说明书中缺乏对功能模块的电器、电路或通信原理等的介绍

      电学领域的实用新型产品不同于机械领域的实用新型产品通常有具体的机械结构,电学领域的很多产品都是由一个个的功能模块组成的。同时,受限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在撰写权利要求的过程中,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将权利要求写成模块连接关系加模块功能限定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明人能提供功能模块属于现有技术的实例还好,代理师可以用在说明书中列举功能模块的型号等方式对其进行举例说明,但如果发明人不能提供或现有技术中找不到对应的实例,那就有可能收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意见。例如说明书中描述了“电力载波设备包括 MCU、第一电力载波芯片和第一电源转换芯片,所述第一电力载波芯片连接 MCU 和第一电源转换芯片;所述待配网的 WiFi 设备包括 WiFi 模组、 第二电力载波芯片和第二电源转换芯片,所述第二电力载波芯片连接 WiFi 模组和第二电源转换芯片”。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针对上述内容的审查意见为“说明书中缺乏对该产品各芯片和模组的电路原理、电器原理或通信原理的描述,说明书附图中也仅有该产品的示意框图,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形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面对这种模块连接关系加功能性限定形式的权利要求,代理师最好是能够与发明人沟通看对方能否提供更为准确的电路原理图等。如果发明人无法提供,代理师在撰写说明书的时候就需要对各种功能模块本身的作用原理和功能模块之间的信号传递原理等进行充分详细地介绍。

      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用新型产品的使用场景限定不准确

      在一个涉及病毒采样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中,发明人的技术方案为:将采样管的管帽和管身采用连接带进行连接;管帽的一端设置有凹口,在采样时可将采样管的管身放入管帽的凹口中;且管帽为圆台柱体,与放置采样管的桌面接触的一端的面积大于设置有凹口的一端的面积。

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提出的质疑是:说明书中记载了在采样时将采样管管身放入管帽的凹口中,管帽为圆台柱体,与放置采样管的桌面接触的一端的面积大于设置有凹口的一端的面积,所以采样过程中采样管不易翻倒。该部分形状简图如图1所示,图中附图标记为:1-管身,2-管帽。

       但是以上述采样装置在进行上门入户采样时,将管身1放入管帽2的凹口中时,管帽2作为底座无支撑物,无法起到说明书中记载的解决一名采样工作人员上门入户采样时单手操作采样管不方便的问题。即便代理师在审查意见答复中进行了解释说明,在采样时将采样管管身放入管帽中,采样工作人员就不用同时抓取管帽和管身,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单个采样人员上门入户进行采样时操作难度大的问题,但上述补充解释并未说服审查员。从审查意见来看,该实用新型专利的问题在于,在产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对实用新型的使用场景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定,没有根据产品的实际结构来确定其使用场景,将该病毒采样装置的使用场景不恰当地限定于上门采样中。

      以上两种形式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具体情况不同,但实质还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依照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施技术方案,实现技术效果。代理师在实际撰写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尽量详细地对产品的部件、形状、结构、电器或电路原理、通信原理等进行描述,否则在收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意见后只能被动的去证明相关内容属于现有技术。对于产品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使用场景应当从产品的具体结构和部件实际所能实现的功能出发,以避免说明书不清楚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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