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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型企业如何提供“撤三”案件中的商标使用证据

作者:宋静 来源: 时间:2022-03-31 点击次数:1898


 


         近年来,伴随着已核准注册商标量的激增,作为清理闲置商标的手段之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撤三”)也日益增多,对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的使用与管理上提出了更规范的要求,不能仅把获得商标专用权看作是商标保护的终点,而是一直要把注册商标管好、用好,达到商标注册的目的。

何为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有的注册商标,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年后,他人均可以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三申请。若商标注册人不能按时提交规定的三年期间内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于商业交易行为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不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撤销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简单地说,就是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容易被撤销,就叫撤三。

商标注册保护具有地域性的限制,严格意义上来讲,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仅在国内受保护,商标的使用证据也只能针对国内的有效使用。那么,仅在国内拥有注册商标,但业务性质为出口型的企业,当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时,该如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用于商业交易的使用呢?作者就近期代理的一件商标撤三答辩案件,就出口型企业如何应对撤三并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探讨。

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成都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7类某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申请人是一家以出口业务为主的外贸企业,产品几乎不在国内销售。针对类似情况,与注册商标有关的产品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提单、形式发票等均可以作为商标权人主动使用注册商标的有效证据材料,但这些证据材料上要明确的体现出商标权人名称、商标标识、商品名称等基本信息,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有确定的使用时间。尤其要注意,若证据材料是外文的,还必须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同时,商标权人在国内参加各类展会的协议、付款凭证和含有商标依附于产品的照片等与注册商标相关的资料,均可证明商标的合法使用。

因被申请人提供了与注册商标有关的产品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提单、形式发票等证据,证明商标在注册后的三年内在合法使用,申请人的撤三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予以维持。

综上,商标撤三制度中的“合法使用”要求商标权人的使用行为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要求,针对出口型的外贸企业,在出口报关单等相关材料中,只要完整的包含注册人名称、商标标识、指定商品和报关时间等,均能使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维持商标的专用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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