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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技术问题确定必要技术特征

作者:曾勇 来源: 时间:2021-12-14 点击次数:1720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此条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仅次于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专利由重视量向重视质量和价值的转变,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对于三性要求更加严格,使得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在高价值专利中显得尤其重要。

下面通过案例来说明如何通过技术问题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申请名称:沙滩椅

申请号:201822034618.6


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沙滩椅,包括椅座、椅背(1)和支架(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支撑杆(4),所述椅背(1)的下端与椅座一端球铰接,椅背(1)的背侧下方设置有横杆(6),横杆(6)的两端分别与支架(2)的两内侧壁连接,所述支撑杆(4)为伸缩杆结构,支撑杆(4)的两端分别与椅背(1)的背侧和横杆(6)中部球铰接。 

审查意见指出,本申请没有记载伸缩杆的具体结构,其在调节时需要固定在某一角度,不清楚本申请如何实现角度调节时的固定,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裁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代理师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后,联系审查员核实申请的具体问题,审查员指出了缺少沙滩椅能够实现椅背左右摆动的必要技术特征。审查员认为椅背左右摆动应为大幅度的摆动,而忽略了本申请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主要实现椅背左右摆动就可以。代理师在审查答复中通过删除权利要求书原记载的有关“支撑杆为伸缩杆结构”的内容得出以下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

沙滩椅,包括椅座、椅背(1)和支架(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支撑杆(4),所述椅背(1)的下端与椅座一端球铰接,椅背(1)的背侧下方设置有横杆(6),横杆(6)的两端分别与支架(2)的两内侧壁连接,支撑杆(4)的两端分别与椅背(1)的背侧和横杆(6)中部球铰接。

同时陈述理由:针对与审查员沟通时,审查员提出的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沙滩椅椅背与椅座固定或连接成一体式,造成椅背的左右不能调节,满足不了人们对于舒适度的要求”,所以只要本申请能够实现椅背的左右晃动就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和说明书附图可知椅背主要用于支撑人体背部,椅背具有一定的宽度。且本申请的支架一端部延伸至椅背的后侧,使得横杆位于椅背的后下侧位置并与支架连接。同时说明书记载有椅背的下端与椅座一端部球铰接,这种结构设置使得椅背和椅座可自由转动,由于椅座直接与支架固定,故椅座固定不能移动,只能椅背可任意转动。正是由于椅背具有一定宽度且椅背的下端与椅座一端球铰接,支撑杆的两端分别与椅背的背侧和横杆中部球铰接,使得实际使用中椅背左右晃动时,受到椅座和支撑杆的作用,椅背晃动至适当角度后椅背两侧的下部直接与支架上端面接触,通过支架实现椅背的限位,从而防止椅背继续晃动,实现椅背的支撑功能,而支架可保证椅背在一定范围内晃动,同时支架的限位作用使得椅背并不会出现审查员所说的椅背直接倒下从而失去椅背的功能。从而克服了审查员提出的部分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最终,审查员接受了上述审查答复意见,经过修改权利要求1,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综上,针对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应以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以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即可,而效果并不涉及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同时及时与审查员沟通,能找出审查员和专利代理师对技术问题的理解的区别,便于意见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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