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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专利侵权的初步判定

作者:成杰 来源: 时间:2021-01-18 点击次数:2469


 

       当今社会市场竞争激烈,人们的专利确权、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专利战频发,然而很多企业和个人缺乏判断产品是否侵权的经验,容易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吃亏。笔者遇到的企业最常问的问题如下:

       问题一:公司的产品已经申请了多项专利保护,但现在发现竞争对手的产品与我们的非常相似,该如何确定他们是否侵权?

       问题二:在新产品推出之前,公司非常担心产品侵权,影响销量,甚至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以上两个问题都与专利侵权的认定有关。因此,在判断专利侵权行为之前,必须先了解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专利权。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即专利侵权行为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对于已经过期,宣告无效或放弃的专利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二、有法定的侵权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进口别人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使用了别人的发明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进口了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进口别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赢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果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技术或个人出自爱好或自用等非盈利目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不属于侵犯专利权;举个例子,有个实用新型的面条机的专利,你买零配件组装一台面条机自己使用,做的面条自己吃,这种情况就不属于经营目的,即不侵权;但如果你自己使用,做的面条卖出去,那就是经营目的,属于侵权;

       四、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如果是经专利权人许可或默许的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权。

       只有以上四项条件同时满足时,专利侵权行为才会成立。其中的难点则在于如何判定上述第一项条件中的“被侵犯的对象”以及第二项条件中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并且相对应,笔者建议可参考如下的流程进行:

       其中的“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应认定为侵权。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和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从表面上看有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不同,但是实质上是用等同的技术方法或手段替换了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且产生了与专利技术实质相同的技术效果。

       举个简单的例子,A发明了一种叫做“杯子”的产品,并成功申请了专利,具体结构可参考下文图中的“无盖杯子”。其专利权的授权文本相对简单,只有一项权利要求,即该杯子包括杯身和杯柄。然而,该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反响良好,取得了良好的回报。

       后来,B发现“杯子”没有盖子就不卫生了,于是在原有工艺的基础上增加了“杯盖”的特色,成为新产品“有盖杯子”,具体可参考下图。此时,B可以为新改进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保护,但如果要生产和销售“有盖杯子”,必须得到A的授权,否则就是侵权。为什么这种行为属于侵权呢,因为“有盖杯子”这一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无盖杯子”这一专利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增加了“杯盖”这一其他技术特征,符合“全面覆盖原则”列举的侵权情形。

       此时,有些人可能会有疑虑。B专利申请的意义是什么?首先,B可以与A达成战略合作,双方交叉许可授权使用对方的专利,双方都可以生产两种专利产品,实现互利共赢;此外,B也可以将该专利许可授权给A使用,并最终收取一定的专利许可费;也可以转让其专利,并收取一定的专利转让费。当然,没有A的同意B是不能为了经营生产杯子的。

       需要说明的是,专利是否侵权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权人的起诉或请求,根据法律法规、证据等综合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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