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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财产保全制度

作者:胡荣华 来源: 时间:2020-06-05 点击次数:4186


 

专利权人想要在法定保护期限届满前享有专利权,必须承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在实务中,专利权作为专利权人的无形财产权,专利权人还会在特定的情况下,收到一类特殊的通知书,如《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此时我们就需要知道针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制度。

一、什么是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专利权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专利权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执行的法律制度。虽然是临时措施,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保全的方式、程序、范围

(一)针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提起诉讼之前,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或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可申请对涉案专利进行财产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从而“冻结”有关专利权,使专利权人不能行使放弃、转让、许可等权利。

(三)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当事人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发出《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和《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告知相关事宜,并将此专利权财产保全事项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五)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假如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投递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投递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六)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但可以进行轮候保全登记,按照登记顺序依次执行保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当事人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发出《轮候保全通知书》告知相关事宜。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

      (三)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四)在保全期限届满后,债权人,特别是质权人,应谨防专利权人恶意放弃专利权导致损害其利益的情况发生。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或者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放弃专利权。尤其当专利权因未缴纳年费及滞纳金而进入终止恢复期间时,恢复专利权需要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恢复相关费用。所以如果专利权人没有请求恢复,超过恢复期限,此专利上附着的财产权也就灭失,对债权人来说也是可预期的损失。因此债权人应时刻关注此专利权的正常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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