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发现首例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目前已扩大到世界范围。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的治疗仍缺乏针对病原体的有效抗病毒药物,主要以提高自身免疫力治疗为主。日前,一种有望对治疗新型冠状病毒产生积极效果的药物瑞德西韦引起了全球性的关注,武汉病毒研究所就瑞德西韦在今年1月21日申请发明专利一事更是引爆了社会讨论,引起了大量争论。如何看待药物的用途专利申请?
争论一: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专利一事是否合法?
关于此事的讨论重点主要集中在武汉病毒研究所就瑞德西韦申请发明专利是否合法上;因为药物瑞德西韦是美国吉利德科学公司的在研药物,并非武汉病毒研究所研发,所以大家认为武汉病毒研究所存在“抢注”或者“侵权”之嫌。
其实在知识产权行业,关于药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分为产品专利、方法专利二种,方法专利中包含用途专利。虽然吉利德科学公司作为瑞德西韦的研发单位,此前在中国已经申请了一系列关于瑞德西韦的产品发明专利、方法发明专利,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中包含有用途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在用途发明专利中公开了瑞德西韦抗冠状病毒感染的用途,但武汉病毒研究所此次申请的是瑞德西韦用于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吉利德科学公司此前所申请专利中公开的用途中并不包括治疗2019新型冠状病毒,武汉病毒研究所将瑞德西韦用于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是药品的新应用,申请专利是可以的。
在知识产权行业中,申请专利并不存在侵权的说法,可能存在侵权的行为的是在吉利德科学公司的专利在所申请的国家或地区授权后,其他人在未获得吉利德科学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使用瑞德西韦,才存在侵权的情况。
争论二: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的瑞德西韦发明专利能否成功?
专利的审查主要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的审查,其中创造性的审查是发明专利的重点审查部分。吉利德科学公司此前已经申请了将瑞德西韦用于治疗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虽然未包括治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但也会对武汉病毒研究所的专利申请构成限制。由于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发明专利的具体内容尚未公开,还不能对专利申请内容进行直观的比较。但若瑞德西韦在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治疗机制方面和吉利德科学公司所公开的治疗机制类似,那么在进行创造性的审查时,审查员有极大可能将吉利德科学公司的专利申请作为对比文件来评判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的瑞德西韦用途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其申请的发明专利就可能存在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被驳回;若武汉病毒研究所提出的瑞德西韦就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治疗机制与吉利德科学公司之前所公开的治疗机制明显不同,并且所提供的试验数据能够支持其体现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那么还是有一定可能通过创造性的审查而获得授权。
综上所述,武汉病毒研究所就瑞德西韦新用途申请发明专利是无可厚非的。而在非常时期,疫情大于专利,在重大疫情面前,专利不能成为保护公众健康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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