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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和专利代理师眼中的“保护”

作者:曾勇 来源: 时间:2019-09-26 点击次数:2339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是什么?按照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就是说,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是以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确定的。

实际工作中,专利代理师与部分发明人沟通时发现,这些发明人认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是通过附图来体现保护范围的,其更看重的是附图。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的这种见解是不正确的。照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附图直接形成的技术方案,实际上一般要比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小,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代理师在撰写申请文件前,为了使权利要求书所要保护的范围合理最大化,往往需要经过对现有的技术进行一系列的检索,才能确定与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撰写时,往往只需截取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中的部分创新点来构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有些发明人沟通技术方案或初稿时,更多的认为通过附图会直观的将技术交底中所涉及的如产品的形状、构造和连接关系等能得到相应的保护,而权利要求书记载技术方案的文字太拗口,同时意思表述复杂,不如附图直接形成的技术方案直观,造成专利代理师撰写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并不是发明人所希望保护的内容。

这种关系可以理解为,发明人需要保护的是四不像麋鹿的技术方案,但专利代理师需要分别保护像马、像鹿、像牛以及像驴的技术方案,最后才是保护头脸像马、角像鹿、蹄像牛、尾像驴的麋鹿的技术方案。正是由于发明人和专利代理师看技术方案的角度不同,造成发明人和专利代理师在最终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上存在意见不同。

一般发明人是以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待技术方案,会考虑能否实施、制造,制造的成本是否较高,是否效果最优等;而专利代理师则需要把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合理最大化,更多的是考虑以后的侵权纠纷,最大范围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简单地说,就是专利代理师在可能的情况下,把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在专利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扩大。所以,专利代理师写出的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比发明人附图的技术方案的所要保护的范围大。

没有对错只是站的角度不同而已,专利代理师在申请文件撰写的权利要求书的从属权利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必定会有发明人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希望发明人与专利代理师交流更多的应该是在交底的技术资料的技术延伸上,而不是纠结附图如何体现保护范围,专利代理师会按照专利法的要求尽职尽责履行代理工作,使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更宽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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