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智慧和构思的结晶,也体现了企业的形象和荣誉。每一个商标构成纷繁复杂,商标审查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也包罗万象。不知道你在申请商标时是否遇到过被认定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产生误认而被驳回的情况,今天我们主要是来认识一下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产生误认而被驳回是什么情况?审查员又是如何认定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产生误认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规定中的欺骗性和误认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简单的说就是这种欺骗性阻碍了商标发挥最基础的区分功能,使消费者对于质量、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特点形成了“认知障碍”或“认知错位”,难以凭借“一般识别力”进行正常的选择。
为了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各位申请人了解什么样的商标会被认定带有欺骗性;首先要明确,对某一商标是否属于带有欺骗性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来判断,重点是考虑商标名称带有欺骗性的以下几种情形,现就以下商标为例进行说明。
(一)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极品”二字,具有“极好的品质”之含义,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申请商标“大补头”使用在白酒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具有“滋补、补养”等功效,进而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指定使用商品:糕点
“酥皮”为点心的一种做法,其口感美味干脆。申请商标“劉酥皮”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
指定使用商品:果汁、啤酒等
申请商标中包含中文“红茶”,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果汁、啤酒等非茶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医馆界 中医同城)
指定使用商品:教育信息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医馆界”,其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与医院相关的领域”,若将其使用在教育信息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注册的标识、文字等所指示的含义或物品与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无行业关联性的除外;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
(二)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
1、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指定使用商品:烧酒 指定使用服务:咖啡馆、酒吧等
申请人地址:云南省丽江市明珠花园别墅 609
2、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未经本人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如系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构成的 商标,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驳回。姓名包括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
注:顾景舟是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指定使用商品:茶具(餐具)、瓷器
申请人:宜兴市一道紫砂陶瓷制品设计室
3、商标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其中的企业名称包括全称、简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以及名称的汉语拼音等。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
指定使用服务:教育研究等
申请人:启历学校XX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为“启历学校”文字,与申请人中文名称“启历学校XX有限公司”名义不符,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另外,商标所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指定使用商品:塑料包装容器
申请人:[台湾]宏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使申请人对于了解商标带有欺骗性的审查标准有所帮助,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慎重考虑并加以分析判断,以提高商标通过效率,减少经济损失,更好的促进商标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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