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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专利临时保护制度

作者:胡荣华 来源: 时间:2019-09-12 点击次数:2521


 

                          

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客户咨询专利临时保护的问题,今天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一、问题出现

众所周知,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权被保护的起算时间,是从该专利被授权公告之日起。如果专利授权后被侵权的,专利权人可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要求侵权人支付侵权损害赔偿。这是对专利权人享有权利的法律保障,也是对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法律处罚。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之前,专利申请人发现有实施该发明专利申请技术的行为,是否可以要求相关实施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此时就要引入我们今天要讲的专利临时保护制度了。

       二、明确概念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只有发明专利申请才有临时保护制度。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比,发明专利申请在保护客体、审查范围、审查周期、保护期限、研发成本、实施产生的效益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审查流程中,发明专利需要先进行初步审查,再进入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有初步审查,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远远大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周期。基于对以上因素的综合考量,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仅针对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专利申请不能享受临时保护。

临时保护期是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期间的特定时间段。基于“不知者不怪”以及“期待可能性原则”,法律只能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的非法行为进行约束。因此,临时保护制度作用的时间,是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至授权公告这一段特定时间。

临时保护期是保护合理费用支付。基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制度所产生的诉求,仅包括支付适当费用请求,不能包括要求非法实施者停止实施行为以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这是由此时专利申请人还未获得该专利权决定的,不能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适当的费用的计算方法,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基于此费用具有补偿性质,而非赔偿性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专利实施许可费用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合理数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该专利申请最终因被驳回、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而失效,即使使用人已经支付了使用费用,使用人也可基于“不当得利”原则要求专利申请人返还其支付的在临时保护期的相应费用。

        三、实务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则充分阐述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制度及其应该如何被运用到实践中。当然,实践中可能发生比该案更复杂的情况,但只要充分理解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制度的精髓所在,再结合对专利权的保护制度,相应权利则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综上,运用好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可以提高违法实施者的违法成本,更好保障地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特定期间享有的财产期待权,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提高发明专利申请质量的作用。如果仅仅依靠对既得的专利权的保护去对抗恶意实施者,则忽视了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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