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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专利中的各种“人”

作者:陈立志 来源: 时间:2019-07-30 点击次数:2416


 

在与专利打交道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人”,例如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人、专利权人、联系人或者代表人,对于非专利从业人员来说,经常搞不清楚他们的关系,从而妨碍我们阅读专利文件、申请专利,让我们来说说专利中的各种“人”。

一、专利法规对各种人的定义

1、发明人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需要注意的是,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这里的发明创造通常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2、设计人

这个和发明人的概念类似,不过设计人是相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的,即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称之为设计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称之为发明人。

3、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指的是拥有这份专利的权利的所有人及持有人,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例如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事业单位等。

4、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向专利局提出就某一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请求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事业单位等。享有申请权的民事主体一旦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便在专利申请和审査阶段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并有可能在将来成为专利权人。需要注意的是,发明人不一定是申请人。

5、联系人

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即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需要注意的是,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6、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若请求书中没有声明代表人,则第一署名申请人即为代表人。需要注意的是,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

二、专利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1、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填写请求书时,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姓名中不能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

发明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其中,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 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2、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填写请求书要求。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填写请求书要求。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3、联系人填写要求。只能填写一人,同时需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三、各种“人”的权利差别。

1、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名誉权、依法获得奖励权。由于名誉权不是财产权,因此发明人只能变更不能转让。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发明人依法获得奖励。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享有财产权,包括独占、许可、转让,可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可以转让、继承的。

3、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 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

四、各种“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总结

1、同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是同一个专利的发明人和申请人;

2、同一个专利中,申请人和发明人可以不同;

3、发明人、申请人以及者专利权人均可以是多个,但是发明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中的排序与其对应的专利权的大小无关,即法律上没有规定排第一的权利最大。

4、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是专利在不同阶段的称谓,专利未授权前叫申请人,在授权后叫专利权人;

5、多个申请人申请同一个专利时,若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则必然有一个单位既是代表人又是申请人。

以上对于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人、专利权人、联系人以及代表人,我们从各自定义、权利差别、专利申请时注意事项以及相互关系进行了多方面讨论和总结,旨在帮助读者能够更加便捷的理解专利内容,希望读者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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