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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宽限期

作者:蒋勇 来源: 时间:2019-06-05 点击次数:2917


 

一、为什么需要设置新颖性宽限期

申请专利制度中,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在时间点上是以申请日为准。凡是在一件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对该专利申请而言就构成了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具备新颖性,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现实中,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有可能出于某些正当理由或者实际需要而在申请日前将其发明创造公开;他人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从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那里得知其发明创造,也有可能未经同意而在申请日前将该发明创造公开。如果一律按照法律规定认为这些公开行为导致发明创造丧失了新颖性,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的人来说有失公平,对专利制度发挥其作用将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专利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的某些公开行为不影响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二、专利法法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那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以及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具体指的什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也给出了清楚的说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由于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数量很少,因此所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的范围相当有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述规定表明:第一,能够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仅限于在我国举办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而不适用于在外国召开的这类会议。第二,并非在我国举办的所有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公开的发明创造都能享受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而是仅仅限于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举办的这类会议上发表,例如以某个大学名义召开的学术会议就不在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如何办理新颖性宽限期

1、申请专利时声明。

申请人要想获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有第二十四条所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予以声明,而不是等到以后产生争议时才追加声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未予声明的,就不能享受本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另外,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2、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

申请人要想获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有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时,由于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常常不知道有人未经其同意而公开了从他那里获知的发明创造,因此不可能要求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就予以声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证明两件事情:一是他人公开的发明创造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从申请人那里获知的;二是他人的公开行为未经申请人同意,系违背申请人意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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