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比发明低,也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一些申请人或发明人认为技术方案的创新度不高时,就选择申请实用新型,或者认为技术方案价值较高,就选择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技术方案都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需要申请人或发明人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保护的客体均是技术方案,但是,将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定义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二者主要的不同点在于,一是实用新型只限产品,不能是方法,二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而发明则未对此进行限制。当然仅从专利法的规定,仍然不能准确掌握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下面我们就结合审查指南对该定义的解释对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进行详细说明:
1.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
由于实用新型未经实质审查,公众应当从专利文件中能够判断出其保护的内容,而方法是包含时间或者过程要素的发明,如果对方法进行保护,公众无法通过外部把握这些要素,就无法通过专利文件判断出真正的保护内容,因此,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实用新型不能保护方法,例如,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2.实用新型只保护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产品
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但并不保护所有的产品,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例如,自然存在的雨花石。产品的确定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的形状特征,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能够作为实用新型的形状特征,例如雨伞、降落伞打开的形状,此外,实用新型虽然不保护没有确定形状的产品,但可以出现某个特征是没有确定形状的物质,例如温度计中的酒精,酒精本身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并且酒精本身属于现有技术,作为特定的形状或结构的温度计的一部分,此时特定形状的酒精能够作为实用新型的一个特征进行保护。
3.实用新型保护部分“单纯的材料替换”的产品
“单纯的材料替换”是指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没有改变,只是改变了其中的材料,例如,复合地板的最上层更换一中材料,其他结构均没有变化,使其更耐磨,这样的技术方案由于需要将该新材料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书中,也必须在说明书中公开该新材料的组份,以便支持权利要求书,而该新材料的组份是不能从外部把握的,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但是,如果材料是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虽然已知材料的替换仍然需要将该已知材料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书中,但由于材料是已知的,在说明书中不必有该已知材料的组份,不存在保护材料本身的问题,因此已知材料的替换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4.实用新型不保护不具有功能性的单纯的外观设计方案
尽管实用新型保护的产品往往具有外观设计上的特点,但是如果申请的实用新型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单单是在产品的外观上作出了具有美感的文字、符号或图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例如,仅改变按键表面文字、符号的计算机或手机键盘,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等。
综上所述,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比发明要低,保护客体的范围比发明更小,即使是产品,实用新型产品的范围也比发明的产品范围小的多。简单来说,凡是能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题,必定也属于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权的主题,反之则不然。申请人或发明人在准备申请实用新型时,需要准确判断自己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避免因申请的发明创造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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