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需要知道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

作者:陈立志 来源: 时间:2019-05-20 点击次数:2344


 

何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职务发明”,它不单指发明专利,而是涵盖了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按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具体而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给出了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即: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那么专利法第六条中所指的“本单位”有何界定范围?临时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是不是职务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又是指哪些条件?针对这些疑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也给出了清楚的说明,即: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专利权限分配是怎样的

(一)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间没有订立关于专利权分配的合同。这种情况下利权限分配遵循以下方式划分:

1、单位享有的权利

按照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针对复杂情况,还规定了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并获得的专利的权利可以在共同研究开发合同或委托研究开发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未约定的,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的权限

1)经济权利。按照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2)精神权利。按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再专利文件时署名的权利。

(二)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立了关于专利权分配的合同。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与解决途径

尽管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性质和权利归属,但是实践过程中任然可能产生相关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性质和权利归属问题的争议。当产生争议时,相关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我们向法院起诉时,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小结

就笔者接触的专利申请来看,目前的发明创造绝大部分都是职务发明创造,在以前讲究服从上级和自身付出的大背景下,完成一个发明创造之后,员工和单位都不太介意该发明创造是否为发明创造以及专利权如何分配,因此尽管职务发明创造比重大,但是出现单位与员工之间、以及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却较少。然而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单位和员工都逐渐注重自身权益,以后出现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可能会越来越多,因此单位和员工都有依法做好职务发明创造的约定的义务。

 

上一篇: 漫谈实用新型

下一篇: 从一件发明专利无效案试论申请日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