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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录项目变更的那些事儿

作者:胡荣华 来源: 时间:2019-05-20 点击次数:2626


 

在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有限生命里,申请人、发明人、代理机构等信息往往会因为一些法律事件的发生而需要变更登记,如转让、更名等。这时候申请人就需要做一件重要的事,就是针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登记请求。所谓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简单地说就是针对申请人在原始申请文件中的或变更后再变更的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变更或更名,发明人的变更或更正,申请人、发明人的地址变更,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变更等事项。

这件事做起来难吗?可以说不难但是很专业。下面就来聊一聊在这过程中,专利代理机构能够帮助申请人解决的一些常见且关键的问题。

一、为什么要提出著录项目变更

(一)针对申请人的变更——主体发生改变,如权利转移、赠与、继承及其他;法律主体在国家主管部门登记的关键注册信息发生变动,且有必要变更专利申报书上的相关信息,如法人名称/自然人姓名、证件号码、注册地址等信息变更;提交专利申请时错误填写申请人信息,需要更正。

(二)针对发明人的变更——遗漏、误报或者多报了发明人信息。

(三)针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变更——发生申请人变更时,受让方委托原代理机构之外的代理机构及代理人;未发生申请人变更时,申请人变更代理机构及代理人。

、常见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有哪些

(一)申请人事项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地区、地址、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

(二)发明人事项,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不公开标志(仅限未公开前)。

(三)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代理类型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三、对于常见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有哪些,所需费用是多少,缴纳期限及审查期限是多久

以上问题的答案,请参考以下信息:


四、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时应特别注意的几点

(一)关于费减

如果变更后的全部申请人均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费减请求且审批合格,则可以按照相应规定享受费减。在此值得特别提醒的是,针对已进入年费阶段且仍在费用减缴期限内的案件的变更。因为全部受让人必须在应缴年费日期的2.5个月之前提出费减请求,才可能享受当年年费的费减。所以专利权人要注意根据自身情况考量变更的时机,并特别留意当年年费的应缴金额,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变更申请人的名称,无需再重新提费减请求,仍然可享受原有的费减。

(二)关于发明人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解释,“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应该确定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向国知局提交了申请之后,不应随意请求增加该专利申请的发明人,除非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足以佐证漏报了某个或某些发明人。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申请人因为发明人离职等原因,想以误报为理由向国知局提出删除该发明人的请求。但是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法律定义的发明人拥有法定的署名权。如果申请人/权利人主张误将此人作为发明人写入申报书中,那么其必须提供可以推翻自己先前行为的证据来。否则,该行为侵犯可能不仅是发明人的署名权,还可能是发明人享有的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以及优先受让权。甚至会因为与之相关的某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所以,更不能随意删除任何发明人。但如果确实是提交时错误填写了发明人的姓名,可以提交相关且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予以更正。

(三)关于专利登记簿副本

如果著录项目变更成功,国家知识产权局会通过《手续合格通知书》告知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并将部分类型的变更内容予以公告。变更手续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针对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在某一个时间需要一个能证明其即时状态的法律文件来办事那这时《专利登记簿副本》就可以登场了。它是记录一件专利的法律状态变更历史的权威凭证,其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证明权利人现在拥有这个有效的专利权。所以申请人可以在需要时,委托我们代为办理。

(四)关于申请人提供的文件真实合法性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坚持的是,申请人委托我所办理相应手续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件原件,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注:①本文中提到的“申请人”,是“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泛称。

        ②本文中提到的“发明人”,是“专利发明人”和“专利设计人”的泛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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