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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因“不良影响”被驳回的情况

作者:熊敏伶 来源: 时间:2019-05-20 点击次数:2079


 

企业的品牌意识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品牌”其符号性的识别标记,指的就是“商标”。当然品牌所涵盖的领域,会比商标大很多,它还包括商誉、产品、企业文化以及整体营运的管理等,不管怎样,最基本的就是对品牌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根结底是要通过注册商标获得法律的保护。

企业大都喜欢申请与国家政策、经济、文化以及网络用语相关联的商标,殊不知这类商标恰恰符合《商标法》明确规定的“不良影响”,容易被驳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如何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以下举例说明不良影响”被驳回的商标情况:

一、商标中含有“国”字以及涉及国家政治因素的

含有“国”字“国粹”商标因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被驳回。“国粹”是指一个国家固有文化中的精华,应属于国家,而不该单指定某个人或企业使用。

涉及国家政治因素的“一带一路”商标,,商标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被驳回。“一带一路”是我国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二、涉及宗教因素的

含有宗教的文字的“文殊院空林”商标,文殊院是位于成都市在全国闻名的寺庙。商标局认为,商标中含有寺庙名称,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被驳回。

三、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成语的

”中“压”字少一点,“”中“仓”字多一横,为不规范

汉字的使用。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是:不规范使用汉字的,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仅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且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为成语“沾沾自喜”的不规范使用。商标局认为:对特定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的认知产生混淆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驳回上述商标的申请。

四、网络用语

“老司机”、“”等网络用语带有讽刺意义,商标局认为:会对社会风气和社会文化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被驳回。

综上所诉,申请注册商标是一项专业性与经验性相结合的工作,要想在最大程度上节约商标申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一定要在申请前弄清法条的含义,同时咨询专业人员查询检索,知晓风险因素,判断是否该努力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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