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的强大动力,如何能够将这个动力运用起来是个长久以来的难题。一个专利从思想的萌芽,到提交申请,再到通过审查后被授予专利权,最后需要缴纳十年或者二十年的专利年费以获得权利被保护,对专利权人来说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仍然存在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效率不够高的现实问题,很多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都只是活在文字里,无法被有效利用起来。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常见的有效利用专利的方式。
一、专利权转让
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享有所有权,具有对专利的绝对处置权。专利权人能够在自身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该专利,会产生最大化的效益,这个专利就能够很好地实现其价值。
若专利对其专利权人本身的生产经营发挥的作用不够理想,那么将该权利通过交易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得更多的专利权被量化的经济价值,是实现专利成果转化的最重要方式。
专利权转让是的全部权利的转移,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人的变更登记。新专利权人的权利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利人的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一旦转移生效,转让人失去该专利的全部权利,同时受让人获得该专利的全部权利。专利所有权是权利人的绝对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权利人未经授权不得实施该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专利申请中记载的发明人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因为专利权人的变更而丧失。在办理专利权转让的时候,并不能因此请求删减或增加发明人。
二、专利实施许可
相对于专利权转让来说,专利的实施许可,并不是权利的完全转移,而只是对使用权的处分。
专利实施许可是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按照不同的实施条件,可分为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分售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在实践中运用相对较多的是前三种类型,被许可人需要支付给专利权人的相应费用也会有较大的差异。其中,在同样条件下,因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能够在有效时间和空间上独占实施该专利,所以与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相比,一般情况下独占实施许可带来的收益会更高。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但是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三、寻求合作和作价投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力不容小觑。但由其性质和构架决定,单独拥有专利权的他们,并不能将其直接运用到生产经营中去。如何能够解决这个衔接上的问题?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鼓励此类专利权人通过以专利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及以专利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去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中,实现科技创新的落地,产生新的生产力进行实施应用。经过多年的摸索,这两种模式在促进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动力上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促使将专利科技成果运用到生产中去的方式也在不断得到创新。应坚持鼓励培养专利权人的自主研发、创新并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能力。不管是作为留作已用、防止他人侵权的“知识产品”,还是作为用作与他人交换价值的“知识商品”,对于专利权人来说,都是自身拥有的巨大无形资产。让专利动起来,才能体现更大的价值,为社会发展,人民幸福生活服务,别让它只活在文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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