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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的答复方式

作者:向阳 来源: 时间:2019-05-20 点击次数:5384


 

专利制度的初衷是以公开换保护,申请人为了获得专利权,首先需要清楚完整地公开其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履行义务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涉及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可以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因申请人有意隐瞒技术内容而导致的公开不充分,这样的案件通常没有公开实现发明创造的必要内容,一旦审查员发现这一问题,将很难通过修改说明书予以克服,想被授予专利权很困难。第二种情况是,申请人或代理人自身撰写经验不足、粗心大意等造成技术方案前后矛盾、逻辑或原理错误等问题,由此导致了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这样的案件经过修改和解释后,有一定的希望被授予专利权。第三种情况是,由于审查员不知晓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现有技术,导致审查员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这样的案件通过提供证据和意见陈述解释现有技术后,相对容易被授予专利权。

在答复存在公开不充分问题的审查意见时,最大的难点是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申请人想通过增加/删除/修改一部分内容来克服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时,其增加/删除/修改的部分需要在原申请文件中有记载,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

下面总结了三种常用的答复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的思路,答复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作为参考。

方式一:提供证据证明未公开的内容属于现有技术,或以意见陈述的方式充分说明未公开的内容属于现有技术。如果未充分公开的内容可以很容易地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确定,则可以充分解释说明该未公开的内容为公知常识,但这种方式通常会与审查员产生争议,相比之下,最好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未公开的内容是现有技术,这样说服力更强,提供的证据最好是正规出版物,例如专利文献、书籍、期刊等,也可以是本技术领域较为权威的博客、论坛等公开的资料,上述证据公开的时间需在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并且能够直接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相结合,例如提供的现有技术证据与申请文件的内容都涉及同一种设备或同一类系统。

方式 :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或者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当原申请文件撰写得不恰当时,例如一些概括性的描述过于模糊或抽象,以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实现发明创造所必需的技术要点,导致了说明书公开补充分,此时申请人可以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例、表格数据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这种修改往往只能将原概括性的描述替换成具体的实施方式,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相应修改后,专利保护范围会缩小。又例如,当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之间不能相互适应时,导致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或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造成公开不充分,此时申请人可以根据已经清楚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解释,阐述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必然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必然能够产生的有益效果的理由,以此为依据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使得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能够相互适应,但在解释时应当注意,这种必然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应当是根据技术方案的原理或作用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通俗的说,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预料到的,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推理,拐几个弯才能得到的。

方式三:删除并列的方案中公开不充分的方案。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多个并列方案中,存在一个或几个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缺陷有关的技术方案,在无法通过增加/删除/修改该方案一部分内容来克服公开不充分缺陷的情况下,可以删除该方案相关的内容。

以上是笔者针对专利申请中对于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的三种答复方式,如果读者还有更好的答复方式,欢迎来虹桥专利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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