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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权利要求的撰写

作者:李凌峰 来源: 时间:2019-05-20 点击次数:1967


 

权利要求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那么权利要求怎样撰写较为合适?下面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为初学者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那么什么是技术特征?有很多文章对技术特征进行过解释,一般说来:技术特征是构成技术方案的基本元素。但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利于新入行的新人或相关从业人员等初学者快速理解,因而笔者认为:我们不用去仔细思考什么是“技术特征”这四个字的意义,而要知道在一个发明创造中什么东西是技术特征,那么我们可以将发明创造是如何实现的先用文字直接表达出来,而这些文字中的每一个符合语境的词汇或字就都是一个技术特征。

其次,权利要求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一份权利要求书必须要有独立权利要求,而从属权利要求并非是必须的,有时有,有时没有,是根据发明的技术方案所决定的。

第三,独立权利要求应该如何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又应该如何撰写?专利法实施细则上的规定是“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上述规定对于初学者最难以理解的就是:什么是必要技术特征?什么是附加的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的官方解释为: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这种解释也并不利于初学者快速理解笔者认为:我们同样不需要去仔细思考什么是“必要技术特征”这六个字的意义,而直接去找一个发明创造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我们可以先将发明创造是如何实现的用文字直接表达出来,然后来分析思考其中哪一个技术特征去掉以后该发明创造不能实现,将这些技术特征选择出来重新整理使技术方案通顺,然后再看其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是否可以“上位”,例如“手机”可以上位为“移动终端”,且再次分析这个技术特征上位以后,该发明创造是否仍能实现,若能,则保留该上位的技术特征,否则退回该技术特征或重新进行上位,这样整理完成后得到的所有技术特征即为必要技术特征,由此,我们的独立权利要求就基本成型了。而之前未选择的各技术特征即为附加技术特征,写入从属权利要求。

这里再解释一下本文中所提到的“发明创造”,在我们看来,每一个发明创造都只解决一个对应的问题,同一份专利中可以包含多个“发明创造”,若一个发明创造同时解决了多个问题,也需要我们尽量去寻找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将其对应,这样才利于采用上述方法去寻找必要技术特征及附加技术特征。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将一个发明创造对应解决一个问题呢?这是因为第一段中我们提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在侵权判定时,我国现在使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当判定侵权时,需要侵权产品或方法完全包含专利文件中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我们在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其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则保护范围越大,也因此若一个发明创造只解决一个对应的问题,那么它的技术特征也就必然最少,自然对应的保护范围就越大。

综上,笔者只是以自己的经验为初学者简单介绍了一下权利要求,也仅适合大部分的情况,并不能适用所有情况,因此资深代理人肯定也有不认同上述描述的地方,若有志于此的朋友有需要,我们可以再找机会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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