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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假如被误判非正常,该怎么办?

作者:林萍 来源: 时间:2021-11-26 点击次数:12990


 

      中国专利数量居世界前列,提高专利质量是国家对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近年来,为了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国家一直在对专利申请的相关政策进行规范,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但当前仍存在一些地方对专利高质量发展要求重视不够、贯彻落实不力、盲目追求数量指标的现象,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妨碍企业创新、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专利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今年1月27日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合开展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整治,明确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针对该类申请行为应采取的措施。

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那么,到底什么是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呢?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

 

办法中明确指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同时,办法对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界定。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第三次向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了一批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是通过计算机辅助筛查和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排查筛选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9月29日,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发表通知公告《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持续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整改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四川省将对代理的尚未审结的所有专利申请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查,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内容,积极协助申请人尽快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全部撤回。


专利申请被误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假如专利申请被误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了,该怎么办?

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首先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被视为未提出。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其次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事务流程图 

 

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持续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整改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要求第3条指出。

经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后申请人坚决要求申诉,代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出申诉的,机构应一并汇总申诉材料,每件申诉材料一个文件夹,文件名为专利申请号+专利名称。

申诉材料须详实记录技术研发过程、企业资质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研发的立项情况、专利产品的研发及生产情况、实物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对于未按期提交申诉材料的专利申请,国家局将在电子申请系统中发出有关非正常申请的《审查业务专用函》,届时申请人需要通过系统以答复《审查业务专用函》的形式提交申诉材料。 

 

误判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案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9112140212等三个专利申请进行了审核,并于2020年3月11日发出了《非正常专利申请初步确认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初步确认这三个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情形,申请内容为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并暂停了这三个申请的相应审查程序。

同时,通知书中一并给出了如下处理办法。

 

代理机构根据通知书中的意见,与申请人进行了详细沟通,于2020年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中阐述了这三个专利申请的申请内容虽有相似之处,但实际上发明构思并不相同;这三个专利申请涉及的三种化学成分虽然用途一致,但其化学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并不能通过简单替换或者拼凑得到;且由于这三种化学成分不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因此才分为三件专利申请。

2020年5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出《非正常专利申请初步确认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初步确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申请人和/或代理机构的意见陈述,确认这三个专利申请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上述专利申请解除暂停程序,继续相应审查程序。

提高专利申请质量需要每个申请人、每个代理师、每个代理机构、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努力,避免专利申请/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申请质量提高,希望知识产权行业有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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