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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复审中如何实现翻盘

作者:林天福 来源: 时间:2021-06-18 点击次数:2136


 

       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其中也不乏一些被错杀的有价值专利,这类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复审可以重新获得授权。对于一些在创造性上存在争议,创造性高度处于模棱两可的灰色地带的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是否复审,既考验申请人、发明人的决断,又考验专利代理师在答复中对审查意见的精准把握与撰写答复文件的争辩技巧。今天笔者就给大家分享一件经过一、二次审查意见答复后被驳回,复审过程中还进行了复审答复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复审审查中是如何翻盘获得授权的,以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610615994.7,名称为“用于低压低产井的综合排水采气系统”。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以现有采气设备为基础,通过增加多功能输送装置和封隔套,在封闭井筒后将起泡剂输入低压低产量的井筒中与井底的积液混合,使沉积在井底的液体在混合过程中形成体积和重量均较细小的水滴,并随开采的气流一起带出井筒,以提高排水采气的效果。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检索到了一篇对比文件1,在第二次审查意见中又补充检索到了两篇对比文件2、3。审查员在创造性判断中将三篇对比文件相结合后,认为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大部分技术手段,与常规技术手段相结合,发明专利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专利代理师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先后进行了两次权利要求修改,尤其是在第二次修改时,审查员补充检索到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几乎相同,所以修改的幅度较大,然后从原理以及结构上详细陈述了意见,审查员没有认可专利代理师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意见争辩驳回了该发明专利申请。

       本发明专利申请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对比文件2提供的技术方案采用的气举排水原理以及排水结构与专利代理师提出的本申请的泡沫排水原理以及输送结构上是否存在区别。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提供的技术方案虽然没有采用泡沫排积液,但其公开了利用采气系统已有的第一油管、第二油管以及小油管进行液体输送的结构,采用了向井筒内输入气体进行气举排积液提高采气效果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泡沫排积液的原理,而搅拌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和3结合,加上公知常识,便构成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故没有创造性。

       发明专利申请在发明人的要求下提出复审。在复审中,专利代理师对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修改,然后再次从原理以及结构角度进行了详细陈述。复审合议组坚持了原审审查员的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公开泡沫排液,但公开了排水采气装置,从而具有了排水采气需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泡排组件,再结合搅拌的公知常识故没有采纳复审请求书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意见争辩,也就是坚持了实审审查员的审查结论。

       由于在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较大,在答复复审审查意见时修改的余地已不多,专利代理师抓住复审合议组认定对比文2没有公开泡排组件这一关键点,在意见陈述中重点强调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在原理上存在本质区别,以及结合本申请通过翻砂喷头实现井底积液与起泡剂的深度融合、起泡,达到排出积水的原理进行论述,排除了对比文件2在本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价中起了作用。然后再结合对比文件3的布置结构、运行方式,指出“从对比文件3的附图以及说明书提供的技术方案均是需要将搅拌气体(此处不管是哪种气体)直接送入积液中才能起到搅拌发泡剂与积液的功能”,即“对比文件3的搅拌气体需要直接输入积液中,此时完全不需要考虑其它手段均可以实现搅拌”;“而本申请的搅拌气体是通过连续小油管在翻砂喷头的配合下输入采气井中下部,根本不需要输入积液与起泡剂的混合液中也能实现搅拌的功能”,并重点点明“这种不需输入并不是从原理上不需要,而是由于在采气井中下部,不能对采气油管、油套管等中下部布置结构作大幅度的变动的前提下,从结构上不能输入积液混合物中,这也就是本申请为什么采用翻砂喷头的原因”。经过复审答复的以上论述后,合议组认可了专利代理师的意见争辩,撤回了实审审查员作出的驳回决定,成功实现了创造性争议较大的发明专利申请驳回的翻盘,为申请人挽救了一件发明申请。

       笔者认为,不管是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答复中,还是在复审请求以及复审答复中,既要坚持自己的正确观点,又需要细致入微的寻找被审查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差别,可以是结构上的细微之处,也可以是原理上丝毫的变通改进。简单的说就是,这种改进并不是常用技术手段,而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的技术手段,唯有如此才能打动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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