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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在司法程序进行中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作者:胡荣华 来源: 时间:2020-09-07 点击次数:2604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案专利申请,同年12月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7XXXXXXXX.X。2018年8月,A公司以B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018年10月,B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B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于2019年4月就涉案专利再次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胜诉,由B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B公司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A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了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A公司起诉B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其基于涉案专利权利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法律拓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一般情况下,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无法律约束力,而非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但对以下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3.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

       4.但如果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5.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三、诉讼程序中涉案专利权利被无效后的法律处理

       1.一审审理终结前被无效,人民法院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二审审理终结前被无效,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一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3.一审或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但尚未执行时被无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4.当事人根据已生效的无效宣告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终结执行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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