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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专利中的各种“人”(2)

作者:陈立志 来源: 时间:2020-08-05 点击次数:3600


 

前一篇《说说专利中的各种“人”》中,笔者向大家讨论了专利申请中涉及到的几种常见的“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人、专利权人、联系人以及代表人,后来有读者反馈专利申请中还有一部分“人”没有提到,本期我们就继续来说说专利申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审查员、代理师、利害关系人以及共有人等。

一、本领域技术人员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一种专利审查中假设的“人”,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专利审查中之所以设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这样一个假设的概念,是为了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根据以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描述,假设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四大基本特征

1、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

2、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3、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4、他不具有创造能力,但他具备“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则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二、审查员

审查员即专利审查员,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内从事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员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并将审查条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查员包括:形式审查员、实质审查员以及流程审查员。

1、形式审查员

形式审查员也称初审审查员,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工作职责包括: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格式的审查;核对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其格式是否符合规定,例如:请求书中各栏目填写得是否齐全、正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申请费等;对专利申请内容的审查,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属于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而要保密等。

2、实质审查员

实质审查员,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工作职责包括:检索国内外专利文献、公开出版物来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对专利文件撰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例如是否符合“单一性”,是否“公开充分”,是否“修改超范围”等等;并对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具备专利权的条件作出决定。

3、流程审查员

流程审查员主要负责流程审查以及流程文件处理。

三、代理师

代理师即专利代理师,是代理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取得一定资格的人。专利代理师在2019年3月1日以前一直称为专利代理人,在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中,将专利代理人改称为专利代理师。

专利代理师必须是参加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并且考试合格的人,专利代理师上岗执业前必须实习满一年以及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代理服务,专利代理师的业务内容包括:

1、为申请专利提供咨询;

2、 代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手续以及批准后的事务;

3、 代理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撤销或者无效宣告中的各项事务,或为上述程序提供咨询;

4、办理专利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

5、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四、利害关系人

专利中的利害关系人是专利权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当事人,包括专利权受到侵害的专利权人、专利权的继承人、专利权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

五、共有人

共有人即专利申请权共有人或者专利权共有人,是指当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所有时,申请权或专利权中的全部所有人即为专利权共有人。通常情况下,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人的各自的特点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一个真正的人,而是《专利审查指南》为了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假设的“人”,虽然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经常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评述申请文件,但是审查员并不等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把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为一个行为标准。

二、专利代理师和审查员均可以看作专利事务处理的被委托人,专利代理师受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审查员受公众委托。专利代理师和审查员之间的关系,是站在不同角度共同维护专利制度稳定运行的同志关系。由于专利权是赋予了专利权人一个垄断权,客观上是向潜在的实施人收取费用,因此涉及一个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问题。专利代理师是为了最大化申请人的利益,但未必会考虑公众的利益,而做这样利益平衡的人,就是专利审批机构。专利审查员是受专利审批机构委托进行专利审查的个体,他本身的权力是专利局赋予的,也是全体公民赋予的。因此,专利审查员就在站在中立的角度上审视专利申请文件,一方面要保证有新颖性创造性并符合其他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以保障申请人的研发成果,促进技术进步,同时也要保证不利于技术进步的技术方案不能获权,以及授权的专利保护范围适当、权利稳定可期望,以使得公众不仅能够合理采用现有的技术,而且也可以用公平的成本来实施专利权人的技术。

三、利害关系人是区别于公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某些的手续,例如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等,而公众却不能。

四、《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以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审查员、代理师、利害关系人以及共有人,我们从各自定义、解释说明以及关联分析等方面进行了简单说明,旨在帮助读者能够快速理解专利文件中的角色定位,希望读者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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