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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用性OA答复

作者:曾勇 来源: 时间:2020-05-11 点击次数:2582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也就是俗称的“三性”。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的必要条件,在以往工作中,审查员审查的重点是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实用性往往未被提及。

       但近年来,随着我国专利已由量变质的改变,高价值专利对于三性要求更加严格,使得实用性在审查意见中往往频繁出现。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为更进一步阐述实用性,引入实际处理案例来说明:

       案例名称:室外太阳能电梯,申请号:201920861701.2;其主要技术方案记载有:包括电梯井、驱动装置、轿厢和市电供电接入端,还包括太阳能控制系统和电源切换装置,所述太阳能控制系统和市电供电接入端分别与电源切换装置连接后再与驱动装置连接;

       所述太阳能控制系统包括太阳能板、连接件和蓄电池,太阳能板设置在电梯井外墙的外侧壁上,蓄电池通过连接件与太阳能板连接,蓄电池输出端与电源切换装置连接后再与驱动装置连接;所述蓄电池通过钢丝绳与轿厢连接。且本技术方案主要用于改善现有住宅居住环境,也即是针对老小区楼加装电梯,解决老小区居民的外出问题。

       审查员下发的第一次审查意见:无论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还是中低层民用建筑加装电梯,电梯均会装于楼宇的北面,因为楼宇的南面对着太阳,是难得的阳面,绝不会让电梯占用楼宇南面的阳光地带,更不会让电梯遮挡南面的阳光,因此,加装电梯只会装于楼宇的北面,显然,“太阳能板设置在电梯井外墙的外侧壁上”也即表示,设于在电梯井外墙的外侧壁上的太阳能板终日无法见到阳光,显然,没有阳光则无法将太阳能转化为蓄电池的储存电能。与审查员电话沟通后,审查员的意见是由于老小区的楼宇朝向位置不同,采用本技术方案造成部分老小区楼宇安装电梯后会遮挡阳光,并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反而会降低原来小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故审查员实质是引用实用性来进行驳回说明。

       了解到此情况后,马上将审查员的意见转述给发明人,发明人回复现阶段部分老小区也开始实现加装电梯的,而加装位置选择在原楼宇的楼梯处,并不会存在审查员所说影响住房光照的问题。根据发明人提供的信息,马上进行相关检索,并对应找到此申请的申请人所在地的现场电梯加装的图片,答复时主要针对审查员提出“太阳能板终日无法见到阳光”的问题进行具体答复,申请人所在地现已开始实施(详见https://new.qq.com/omn/20190430/20190430A0HGGS.html),且网址中附有老小区新加装的电梯的现场图片,故使得本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在具体实施时可参照现场施工条件完全可以满足太阳能板能够见到阳光,使得太阳能可转换成电能储存在蓄电池内,解决本申请其声称要解决的问题。同时本申请实际实施时可将太阳能板的安装位置根据结构形式进行布置,以受光效果最佳为原则即可。最终,经过补充上述答复意见现该申请已授权。

       综上,在答复实用性审查意见时,应尽量选择现有技术来说明,最好采用现有设备、照片或相关网址等来阐述说明,可以更加具体的阐述现有技术产品型号和生产产商等信息,便于审查员快速核实,这样处理使得审查员更清楚了解现有技术和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大大节约审查流程及审查时间,提前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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