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中,极少有不进行审查意见答复直接获得授权的。在发明专利申请获权过程中,审查意见答复是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审查意见答复通常是申请人就审查员对被审查发明专利指出的缺陷或问题陈述意见或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过程。一件发明专利为了获得授权以及获得一个保护范围相对较为宽泛的权利,有时需要多次审查意见答复,发明人与审查员进行观点交峰,意见争辩。当然也包括对权利要求书以及其它申请文件的缺陷进行修改。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针对审查意见中审查员指出的创造性缺陷,发明人与代理师在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如何配合说说笔者的浅见。
清楚审查员指出的创造性缺陷。针对审查员指出的发明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问题。审查员对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判断是基于公知常识,找到的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应的技术特征,或者区别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或简单替换等。针对审查员指出的问题,发明人和代理师需要做的就是判断区别技术手段是否是公知常识、常规选择或简单替换。
为了解决审查员指出的创造性缺陷问题,需要挖掘隐含的区别技术手段或技术手段隐含的功能或者作用。
代理师和发明人需要挖掘出原始申请文件中隐含的区别技术手段或者相应技术手段隐含的功能或者作用,对发明专利申请能否授权有时候具有决定性作用。挖掘过程中,发明人和代理师承担着不同的角色。找出原始申请文件中隐含的区别技术手段,或者相应技术手段隐含的功能或者作用应以发明人为主,代理师做引导。当然,此时发明人有可能不是主动的,而是被动的,所以需要代理师从中进行引导,即引导发明人除了找出区别的技术手段、相同技术手段不同的作用或者功能外,尤其需要引导发明人根据最初的发明构思提供一些构思过程中的细节内容,以及某些技术手段本身存在而没有在说明书中直接描述的功能和作用。代理师除了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技巧找出原始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的细微区别外,更需要敏锐的从发明人提供的答复资料中找出原始申请文件隐含公开的内容,以及这些内容的功能或者作用。
以发明申请号为201610071269.8,名称为“用于优质红颜草莓的施肥方法”的申请为例进行说明。
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顺序设置的前期施肥工序、中期施肥工序和后期施肥工序完成施肥,并对各时段所施肥料的种类进行限定等技术手段。在发明专利申请交底资料以及依据交底资料撰写的原始申请文中只提到“当土壤的pH属碱性时,在每次的调制水溶液中添加0.5L/667m2的硝酸”。审查员在审查时找到的一篇技术论文中提到,“在配肥料的时候,需要将pH控制在6.5~7.0之间”,从而认定本申请上述的技术手段为常规技术手段或为容易想到的,认为该技术手段没有创造性。
发明人给代理师针对审查意见的上述内容的答复要点中,根据发明构思提到“所用化学肥料、海藻精、沼气液等,溶解性好,不易沉淀”。最终只需要根据土壤酸碱性来调整肥料溶液PH值,以达到草莓植株需要。而在对比文件“秋季大棚草莓水肥一体化栽培关键技术”文献中“因担心肥料溶解发生反应,故在溶解时调整溶液的ph值为6.5-7.0,这样的结果是,肥料不会发生沉淀”的描述,但是忽略了土壤pH值。代理师在与发明人的沟通中发现,发明人并没有意识到通过“配制肥水”的“pH值”可以调整“土壤的pH值”在对比文件中并没有提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没有这种操作。本申请以沼气液为基础液添加硝酸制成的肥水便可以实现调节草莓植株附近土壤的pH值的功能。
代理师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重点论述了这一点。“申请人特别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比文件仅在担心肥料溶解发生反应时调整了溶液的pH值;而本申请既要考虑沼气液的EC值,同时还要考虑土壤的PH值,即沼气液的EC值为2-3ms/cm;当土壤的PH属碱性时,在每次的调制水溶液中添加0.5L/667m2的硝酸。也就是,本申请除了考虑肥料溶解液的EC值,以避免肥料的各种元素尤其是微量元素在未滴灌到土壤中之前就发生沉淀外,同时还通过硝酸来主动调节土壤的PH,以达到滴施的肥料及各种元素被各个时期的草莓吸收的目的”。 同样的,申请人也不认同审查员关于“当土壤的PH属碱性时,在每次的调制水溶液中添加0.5L/667m2的硝酸”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认定。审查员接受了发明人的答复意见。发明人在同意删除审查意见指出的其它确实没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后,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对应修改。缺陷消除后,发明专利申请很快获得了授权。
综上所述,发明人回复代理师针对审查意见的答复要点时,除了找出区别的技术手段、相同技术手段不同的作用或者功能外,也可以根据最初的发明构思提供一些细节的内容,尤其是某些隐含的技术手段,及其功能和作用。代理师除了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技巧找出原始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的细微区别外,更需要敏锐地从发明人提供的答复资料中找出原始申请文件隐含公开的内容,使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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