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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工后关注的知识产权事儿

作者:曾琼 来源: 时间:2020-03-23 点击次数:2276


 


      近日,全国又有多地实现新冠肺炎COVID-19确证病例、疑似病例“清零”。看着这些清零的数字,小编心里越来越踏实,大面积复工快了。疫情考验了我们每一个人,向医护人员以及战斗在一线的战士们致敬,你们辛苦了!

      复工复产后,刚刚投入工作知识产权工作者可能比较手忙脚乱,有些文件、费用和期限可能在疫情期间耽误了,咋办?没关系,小编为您梳理一下有哪些补救措施。

国内篇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28日就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发布了第350号公告(网址:http://www.cnipa.gov.cn/zfgg/1145684.htm),明确了疫情期间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办理和救济程序。

      公告发布后,受到申请人、专利权人、代理机构等当事人的高度关注,现在来为大家梳理一下相关内容

      一、疫情期间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

      国知局于2020年2月3日发布了“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就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问题解答说明。

      1、请求恢复权利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的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的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的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2、具体手续应怎么办理?


      二、疫情期间个人申请办理收费减缴请求

      在疫情期间,个人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备案时,因所在单位尚未复工,无法提交相应的个人收入证明材料,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知局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与疫情相关的专利个人申请办理收费减缴请求相关问题解答”。

      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未提供所在单位等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的,不予批准专利收费减缴请求。但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个人所在单位等因受疫情影响未复工,无法开具年度收入证明的,个人在办理费减备案时,可以仅提交声明,告知其无法提交年度收入证明的原因,并承诺所告知的收入情况属实。对于疫情期间收到的个人费减备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告知承诺制进行审查。

      三、疫情期间缴纳专利年费滞纳金

      国家知识产局于2020年3月4日发布“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缴纳专利年费滞纳金相关事宜的说明”。考虑到申请人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是由于疫情造成的障碍而非当事人的自身原因,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对于年费缴纳期限届满的,在当事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不产生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对于已发出“缴费通知书”中的缴费时间涉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的,滞纳金的缴纳以本说明为准。

      四川省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是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5日。

      关于“不产生专利年费的滞纳金”问题,其实小编也有疑问,“不产生专利年费的滞纳金”是指不产生疫情期间那一个月的滞纳金,还是全部滞纳金都不产生?小编带着疑问咨询了国知局,得到的回复是很多公众都在咨询这个问题,建议专利权人先足额缴纳年费和滞纳金,待专利状态维持正常后再咨询国知局是否可以就多缴纳的滞纳金办理退费。虽然这样有点麻烦,但是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为重,专利权人还是尽快足额缴纳的好。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电子专利证书和专利电子申请通知书电子印章相关事项的公告(第349号)”。对专利电子申请的专利证书和通知书相关事项进行如下调整。

      1、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颁发电子专利证书,不再颁发纸质专利证书。如有需要,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网站(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出请求,获取一份纸质专利证书。

      2、自2020年2月17日起,专利申请受理阶段通知书不再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章”,改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业务章”。

      3、自2020年2月17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各专利代办处以及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不再提供专利电子申请通知书和决定的纸件副本;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出且没有签章的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如有需要,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网站提出请求,下载带有电子印章的通知书和决定。

      4、用户可以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网站对带有电子印章的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及决定电子文件进行校验,相关操作流程及校验指南参见专利电子申请网站帮助文件。

      抓重点:国知局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证书,会首先下发电子专利证书,要获取一份纸质专利证书,需单独向国知局提出请求。对于2020年2月17日起下发的通知书和决定,不再提供纸件副本,即不再提供带有国知局鲜章的纸质文件,但可单独向国知局请求下载带有电子印章的通知书和决定。请广大申请人放心,小编所在的代理机构会及时为您请求纸质专利证书,根据需求请求带有电子印章的通知书和决定。

海外篇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向全球蔓延,受其影响的各国IP官网已陆续发布与知识产权相关期限延长、延误及其救济的通知。小编在这里列举一些最近国外IP官网发布的通知。

      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20年3月15日发布的状况报告,欧洲多国发生COVID-19爆发。欧洲各国除了采取一些临时限制措施以外,欧盟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也依据法律采取和公布了针对商标、外观和专利的补救措施。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其官方网页已多次更新发布了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延期公告。最新的公布显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于2020年3月16日发布了执行理事的决定:关于COVID-19延长期限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Executive Director: extension of time limits COVID-19” ,网址: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news/-/action/view/5644669。决定将所有在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30日到期的相关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1日。因2020年5月1日(星期五)是法定假期,相关期限实际上被延长至2020年5月4日(星期一)。

      欧洲专利局EPO于2020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因COVID-19爆发而造成的影响的通知-“Notice from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dated 15 March 2020 concerning the disruptions due to the COVID-19 outbreak”,网址: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200315.html。主要涉及专利期限延长或延误及其救济的问题。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和《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的一般法律补救措施,在通知发布之日或之后部分到期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这也适用于PCT国际申请。但部分期限除外,如分案申请提出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在官方杂志Official Journal上发布的内容可能与通知内容有所不同,需进一步关注。

      二、美国专利商标局官网于2020年3月16日发布了对受COVID-19影响的USPTO客户的救济-“Relief for USPTO customers affected by COVID-19”,网址: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relief-uspto-customers-affected-covid-19。对于受影响的专利和商标申请人、专利权人、复审方和商标所有人,冠状病毒的影响属于37 CFR 1.183和37 CFR 2.146的“特殊情况”。在某些情况下,USPTO会免除受到冠状病毒影响的客户的请愿规费。

      三、加拿大IP局官网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了加拿大IP局运营和服务的重要通知“Important update on CIPO operations and services” ,网址http://www.ic.gc.ca/eic/site/cipointernet-internetopic.nsf/eng/wr00050.html。决定将期限为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绝限顺延至2020年4月1日。之后视情况再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此外,为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一些国外IP局职员和涉外律所工作人员已陆续开始居家远程办公。

      还有一些国家的IP官网陆续发布或者更新知识产权相关期限延长或延误及其救济的通知,小编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我国申请人应持续关注官网公布的消息,做好涉外案件相关调整安排和工作准备。

      我国境内疫情得到了控制来之不易,大家不要松懈,全球疫情早日归零,才是抗疫最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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