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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白公司获“江小白”商标最终归属

作者:张杰 来源: 时间:2020-01-07 点击次数:2334


 

近日,备受关注的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之间的“江小白”商标之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江小白商标归属江小白公司。

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虹桥知识产权)于2011年12月19日,代理了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并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相关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2012年12月6日,该商标转让至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该商标再次转让至江小白公司名下。

自申请注册直至江小白公司受让该商标受理阶段,虹桥知识产权积极应对江津酒厂对诉争商标提出的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商标局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均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2016年5月,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主要理由为新蓝图公司是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的经销代理商,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商评委作出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江小白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商评委、及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商评委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

        经过七年诉争,江小白公司终获江小白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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