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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则

作者:陈春光 来源: 时间:2019-09-26 点击次数:3284


 

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因提交的申请文件用词不严谨、表述不准确、权利要求的撰写不恰当等因素,需要对已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克服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各种缺陷。依照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规定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是因为如果不对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加以修改就授予专利权的话,不仅会影响准确的向公众传递专利信息,妨碍公众对授权专利的应用,还会影响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给专利权的行使带来困难。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遵循相应的修改规则,按照专利审查的相关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则进行详细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基本原则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这是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最为重要的限制性条件。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后,其申请日不会改变,这就意味着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修改后的内容在原申请日就已经提出,如果允许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超范围修改,就会违背在先申请原则,对其他申请人不公平。因此,申请文件的修改必须在原申请文件的范围内进行。

二、修改的类型

1、主动修改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一段时间之后,发现其申请存在的缺陷,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主动修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进行。

对于发明,为了使发明专利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就基于更为正确的申请文件进行,申请人有两次主动修改的机会:

1)在提出实质审查时修改。由于大部分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时间较早,甚至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就一并提交了实质审查请求,因此,这种修改方式难以应用,甚至不可能被利用。

2)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修改。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多次主动修改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外进行主动修改的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但是审查员认为该修改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应当消除的缺陷,且在经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

对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周期较短,申请人只能进行主动修改,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

对于超出规定期限外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主动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中的缺陷,并且具备授权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被审查员接受。

2、被动修改

审查员在审查中如果发现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会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只能针对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即被动修改,就不能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的区别在于:主动修改能够完全根据申请人的意愿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被动修改则只能针对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3、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审查员依职权进行修改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一般来说,只有当一件专利申请具备授权前景,并且已经接近审查的最后阶段,才有必要进行这种修改;

第二,仅限于对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改;

第三,审查员依职权进行修改的内容应当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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