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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撤三了,你遭遇过吗?

作者:谢海艳 来源: 时间:2019-05-20 点击次数:2208


 



1、“撤三”你知道吗?

撤三,简单地说就是撤销连续三年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三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并在平衡商标权人与公众利益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2、撤三的缘由

撤三制度是敦促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浪费和闲置的一种方法,所以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撤三,大多数是申请人为了扫除商标权利障碍提出的撤三。申请人提出撤三申请,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新的申请因在先商标相近似甚至完全相同的商标而被驳回时,若在先商标注册已经满三年并且没有使用记录,则可以通过撤三程序来撤销在先商标;

2)实际撤三申请人与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上形成一定的权利冲突或争议,撤三申请人和商标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该权利冲突或争议而启动撤三。

3、撤三成败的关键

撤三程序中,围绕的焦点是商标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因此,商标的使用证据是应对撤三的关键。商标成功注册之后,应该合理的使用商标,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如发票、合同或协议、产品检验报告、商标印制证明材料、许可使用协议、商标标签及外包装等,防患于未然。在撤三程序中,撤三申请人的成本极低,且法律条文并没有对撤三的次数和时间做出限制,就存在可能滥用权利的情形。而且实践中撤三申请人一般无法真实查明注册商标是否有实际使用,就存在商标权利人被撤三“误伤”的情况。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商标被他人撤销时,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不答辩,其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面对商标局不承担主动审查责任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举证压力是非常大的,在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及相关人力、物力的消耗较为突出,成本负担较重。若是被提出多份撤销申请,商标局也将发出多份答辩通知,商标权利人极有可能遗漏其中的某一份答辩通知而丧失答辩机会,最终导致商标权利的丧失。

4、撤三现状的思考

笔者认为目前在撤三程序中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使用证据的搜集、有效保留等方面处为弱势,对此改善的核心在于商标局和商标权利人自身,主要有以下措施:

(1)商标局能否提高撤三申请人的成本,做到撤三有理有据。同时商标局能承担适当的主动审查责任,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做出评审;

2)商标权利人针对常见商标使用证据如发票、合同或协议、产品检验报告、商标印制证明材料、许可使用协议、商标标签及外包装等应该注重搜集保留,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商标的真实、有效使用。同时建议商标权利人梳理已核准注册三年以上且并未实际使用的商标,可将该部分商标重新申请注册直至核准注册,即使他人提出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也只是对原有商标专用权期限满三年的商标提出撤销,新申请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在不使用的情况下,至少又多出三年的保护期限。

笔者希望借此来防范撤三申请人滥用权利,避免商标权利人被“误伤”,使其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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