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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云小白及图”为何被不予注册

作者:张杰 来源: 时间:2019-05-20 点击次数:2066


 

一、基本事实

被异议人潍坊前景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在第33类初步审定的第16908809“云小白及图”商标,后转让给山东云小白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被异议人商标与其在第33类初步审定并使用的第11946689“江小白及图”商标在字体、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

异议人的理由有:

1、被异议人擅自使用异议人有一定影响,含有“江小白”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异议人的产品外观包装装潢独树一帜,以“江小白+虚拟卡通+语录”的排列组合方式广受年轻消费群体的青睐,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包装与异议人特有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其销售的商品上直接模仿异议人的“商标+虚拟卡通+语录”的商业模式,相关公众和普通消费者很难就包装装潢用于区分商品来源。

2、被异议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模仿、抄袭异议人“江小白”系列品牌创意及商业运营模式,其行为扰乱了公平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异议人主张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对第16908809“云小白及图”商标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裁判结果

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对第16908809号“云小白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汉字“云小白”和酒瓶图形组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然首字不同,但双方商标在字体、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代理心得

在近似商标的判定过程中,引证商标知名度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代理人大量搜集了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充分证明了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这一事实。

同时,代理人也应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如何区分商品来源问题。“江小白”和“云小白”所售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如何第一时间能够区分二者?不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代理人搜集了被异议人“云小白”商品大量的恶意模仿、抄袭“江小白”的酒包装、酒瓶、官网、购物网站等证据。

结合以上几点,进而证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和普通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为最终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五、案件法律意义

根据《商标法》第一条的立法宗旨来看: 

首先,当“江小白”商标在第33类酒商品上已具备全国知名度,“小白”已成为“江小白”的代名词,通过商标强化了异议人的商誉度,普通消费者很可能认为含有“小白”的商标都是异议人的系列品牌之一。因此,凡是他人在第33类申请注册含有“小白”的无其它特殊含义的商标时,商标局在申请注册阶段,都应慎重审查。

其次,从节约社会资源、减轻企业经营及维权成本的角度考虑,类似于江小白这种商标,企业应不再去寻求全类保护、不再对谐音、字体近似的标志做成防御性商标保护等,更有利的保障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对维护商标信誉也会起到强化的作用。

最后,商标局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加强对商标审查、使用的管理,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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