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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涉外专利无效宣告、诉讼案

时间:2018-12-06 点击次数:4572


 

一、企业简介

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成都市一家专业从事液压CNG(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成套集成设备技术研发和制造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生产HPC1000/20型、HPC1700/20(变量式)型、HPC2000/20型和集成式、车载移动式CNG液压加气子站等四大系列12种专利产品,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

二、专利侵权诉讼

美国新气体公司在我国拥有名称为“压缩天然气分配系统”、专利号为ZL02803740.5的发明专利。20074月,作为新气体公司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人,河北省安瑞科(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在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以邢台恒源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ZL02803740.5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邢台恒源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证据保全。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经裁定后对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现场的一台CNG加气子站进行了查封。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

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进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07612日,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02803740.5号专利权无效,随即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中止侵权诉讼的审理。

2007年11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无效宣告的口头审理。20082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0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美国新气体公司所拥有的该项专利不具备《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宣告02803740.5号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四、行政诉讼

1、一审

美国新气体公司不服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200872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第11070号决定在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6的技术方案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该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和解决的技术问题等方面,以及在判断该专利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的步骤中,均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同时对无效决定的认定的其他权利要求无效没有提出异议。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新气体公司所拥有的ZL02803740.5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6是否具备创造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专利的2个区别特征中,一个已经被公开,另一个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很容易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该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6而言,也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2009年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查决定。

2、二审

美国新气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9323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11070号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无效审查决定。其上诉理由是:第11070号决定将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错误、没有对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用途的接近程度以及公开发明技术特征的多少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该专利技术方案涉及具有可移动的输送部分的加气供给装置,其省去了证据3公开的现有技术中认为必要的“供气管线”;本专利中的天然气容器是可移动的,证据3中的天然气容器是“固定式的地面储存容器”;本专利省去供气管线和压缩机,对于加气站来说并不存在省略其功能的问题,相反还克服了缺点。即使依照第11070号决定中认定的对比文件和区别特征,至少本专利中的特征“分离装置”仍然是非显而易见的。另外,原审判决还引入了证据3所示实施方案来评价专利创造性,超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和实施,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009年5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法院经庭审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首先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优先考虑与该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本案中,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更多的技术特征,更重要的是,证据3公开了气体与水力流体直接接触、不需活塞的技术特征,因此,根据金科公司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1070号决定中将证据3作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无不当。

2009年8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新气体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美国新气体公司的02803740.5号专利权全部被无效。

五、启示

本次行政诉讼的胜诉,说明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遇到国外企业进行专利保护时,能从容应对,首先选择有经验的专利代理机构对国外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认真分析。其次是寻找是否存在破坏其专利权稳定的证据。第三是公司技术人员与专利代理人密切合作,进行专利权无效宣告和积极参加行政诉讼。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此次诉讼再次证明,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时,一定要关注本行业竞争对手的专利状况,特别是国外竞争对手的情况,及时发现情况,进行有效的专利预警分析和处理。对自身的发明创造要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企业经营者一定要明白,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

 

 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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