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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再次阻止与“虹桥”近似的商标核准注册

作者:宋静 来源: 时间:2024-12-06 点击次数:1226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下发了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闵行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虹桥晶谷”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在部分服务上不予注册的决定。

国知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45类第72905555号被异议商标在“法律研究;版权管理;知识产权咨询;法律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调解”服务上,与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先注册的第4824924号“虹桥”、第1667608号“虹桥专利及图”和第26854906号“虹桥及图”商标(下称“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各引证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虹桥”二字,因此并存使用在“法律研究;版权管理;知识产权咨询;法律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调解”等相关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国知局对被异议商标在“法律研究;版权管理;知识产权咨询;法律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调解”服务上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

近年来,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为了保护好“虹桥”在“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代理”等核准服务上的商标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他人申请注册的“虹桥+XX”商标核准注册后,与事务所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市场主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事务所已陆续对他人多件初审公告的含有“虹桥XX”为结构的商标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和证据均获得了国知局的支持。

        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作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全国三星专利代理机构,对所拥有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虹桥”商标时刻监控,发现有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商标注册申请出现,坚决依法维护合法利益,使“虹桥”商标不断提高知名度,为客户做好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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