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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受邀参加国知局条法司《商标法》第四次修改调研座谈会

时间:2019-05-21 点击次数:2199


 

5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来川调研,征求《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二处副处长夏涛、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以及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专家学者参加此会。我司总经理任虹、副总经理张杰受邀参会,并就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优化问题、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规制问题、商标注册制和使用义务之间的协调问题等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在谈到是否取消相对理由审查时,我们建议不应取消,商标局还是要做好防止冲突的第一环节,如果取消相对审查,异议和无效宣告的申请量必然会大量增加,可能会导致积压的严重。而且“傍名牌”现象仍很严重,不排除有漏掉监控未做异议的情形发生,如果再让漏掉监控的注册满五年,不同主体,易产生混淆与误认的注册商标将大量涌现。

在谈到商标异议程序改革时,我们建议将商标初审公告期压缩至二个月内;不予注册复审期限改为自收到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增加证据交换程序,充分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加大对代理机构、代理人提交伪证的惩戒。

尤其针对任何人仍然可能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来恶意提异议的,建议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公众意见请求书,但该意见不能走异议程序,如果商标局认为属于该条款规制的内容,可以依职权不予核准注册或请求无效宣告。

      在谈到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规制问题时,结合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式下,遏制囤积注册还是要从源头加以解决,要让商标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建议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局可依法撤销。

最后在谈到商标注册制和使用义务之间的协调问题时,我们认为从《商标法》来看,从商标的核准注册,再到连续三年不使用影响商标的有效性,同时通过四十八条的商标使用衍生出推广宣传等,都能看出使用才是商标的最终目的,也是给权利人树立商誉,最终获得利益的唯一途径,同时也有效的防止了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建议还是要在商标存续期间、续展时提交实际使用证据。

 通过此次调研,我们也希望申请注册商标要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回到其最基本的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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