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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虹桥银穗”商标与“虹桥”商标近似成功​

作者:张杰 来源: 时间:2023-02-10 点击次数:1369


 

乐清市中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正软件”)在“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虹桥银穗”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

我所认为上述被异议商标与我所已核准注册的“虹桥”、“虹桥专利及图”、“虹桥及图”商标(下称“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而在初审公告期内对“虹桥银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2023年2月6日,我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异议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虹桥银穗”指定使用于第45类“版权管理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24924号“虹桥”、第1667608号“虹桥专利及图”、第26854906号“虹桥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原第42类、第45类“诉讼服务;提供法律方面的信息;为法律咨询目的进行商标监测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许可;许可的法律管理;版权管理咨询;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之“虹桥”,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39450号“虹桥银穗”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许可;许可的法律管理;版权管理咨询;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

本案由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

 

各引证商标



     被异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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