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公民卡莲?罗娜?马莲奴作为原告,起诉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96193543.X),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了此案((2016)川01民初673号)。被告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代理此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我所专利诉讼代理人刘世平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请求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产品;2、销毁库存被控产品和生产模具;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承担原告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
2016年6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我所诉讼代理人主张:1、被控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控产品实施的技术及设计属于现有技术。同时,还提供了相关证据,并结合证据进行了充分有力的抗辩。
2016年12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1、被告的被控产品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对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予以支持。基于以上理由,驳回原告卡莲?罗娜?马莲奴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至此,我所代理的上述涉外专利侵权诉讼案告一段落,被告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有限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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